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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邵阳市 发布时间:2022-12-19 09:55:45
(经2022年12月19日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等规定,结合邵阳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邵阳市辖区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职能的法定机构,其形成的决议对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具有法定效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管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管委会委员由邵阳市人民政府聘任,委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
第四条 管委会委员组成实行“三个三分之一”原则: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房产(房改)、人民银行、银监、审计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职工代表名额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职工代表由相关缴存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单位代表要兼顾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市辖区内合理分配名额。工会、职工、单位或专家代表中,应当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五条 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经管委会全体委员推举产生,且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六条 管委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本章程;
(二)熟悉住房公积金政策制度,具备履行职责的相关专业知识;
(三)热心住房公积金事业,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
(四)能够代表和反映缴存职工的意见,自觉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权益。
第七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及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
(四)审议和批准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或金额)及听取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六)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七)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
(八)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九)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收支审核、监督情况的通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处理意见;
(十)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申请;
(十一)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十二)推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负责人人选,对不称职的主任、负责人提出更换建议;
(十三)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 管委会实行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条 管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必要时,由主任委员或部分委员联合提议,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1名副主任委员主持。
(二)会议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委员出席,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提前向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请假,并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受委托人不享有表决权。
(三)会议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有关事项或其它相关事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将拟审议事项上交管委会办公室汇总、整理,报管委会主任委员审核同意后,由管委会办公室于会前7个工作日内送达各委员,便于各参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
(四)会议决议事项实行民主决策,委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对有关事项的决策实行表决制,决议须管委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五)会议对有关事项的审议情况、表决结果和决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六)会议决议应报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等部门备案。
(七)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可邀请有关单位和人员列席会议。可邀请的具体单位和人员由主任委员或主持召开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决定。
第十一条 管委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告的带有影响性的重大事项,由主任委员或部分副主任委员联合提议,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议,可召开管委会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听取汇报予以决策。
(一)会议由管委会主任委员决定召开,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参加;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三)必要时,可通知其他管委会委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列席;
(四)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向下一次管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管委会拟订的章程或会议制度、议事规则,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第十三条 管委会依法自主决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管委会决议。管委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管委会委员、执行决议的部门或单位均有权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省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管委会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管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形成的书面决议由管委会主任委员负责签发。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为履行职责需要,管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住房公积金政策和管委会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权;
(三)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了解、获取有关情况和资料。
同时,管委会委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出席管委会会议,充分发表意见;
(二)掌握住房公积金政策及其执行情况,提出政策或管理建议;
(三)对明确的保密事项和资料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管委会委员应恪尽职守,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和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出发开展工作,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缺乏责任心、不能公正履行职责和不称职的委员,由管委会提出建议,市政府予以解聘。管委会委员因工作、职务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提出建议,市政府予以解聘,委员缺额按规定程序补选。
第十七条 管委会和管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依规按年度核定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应根据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和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进行修改,修改后须经管委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报: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处。
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