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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邵阳市 发布时间:2008-12-01 11:33:00
邵管纪〔2008〕2号
2008年11月7日,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在长城宾馆召开2008年第二次会议。会议应到28人,实到23人(因事请假5人),符合法定人数(委员名单附后)。
会议由管委会副主任张建平主持。会议首先宣读了《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聘请第二届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的通知》,并对新一届委员提出了要求。会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主任王超群汇报了2008年1—10月的工作情况,传达了国家、省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有关精神。与会委员踊跃发言,对中心的工作表示满意,并提出了一些建议。管委会副主任张建平充分肯定了中心的工作。他指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后,中心确实发生了质的变化,连续三年被评为省里的先进单位;从主任到职工,工作非常努力,各项业务管理规范,风险防范措施严密,人员教育不断强化,管理制度更加完善,资金安全增值,成效十分明显。而且,中心逐渐形成一种单位文化,中心的发展前景、发展趋势是比较好的。
对中心提请管委会审议的事项,会议逐一进行了研究讨论。经举手表决,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破产、改制企业及买断工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因单位破产、改制、撤销等辞职、辞退、一次性买断工龄和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但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住房公积金封存三年。封存期内,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三年期满后,职工仍未重新就业的,凭身份证、刑事判决书、所在居委会出具的未重新就业书面证明等相关证件、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审议通过调整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比例。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应全额还清购房贷款),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支付自住房房租费超出家庭收入15%以上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受提取比例限制,但提取额分别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不得超过应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不得超过应支付的房租费。
三、审议通过调整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贷款最高限额由原来的15万元提高到25万元,最长期限由原来的15年延长到25年。还款期限在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可延长5年。
四、同意追加2008年度国债购买计划2800万元。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只有66%,未达到省监管办规定的70%以上的比例要求,依据金融形势和银行利率下调趋势,同意追加2008年度国债购买计划2800万元。
上述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和贷款最高限额等政策,由中心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报: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
送:管委会各位委员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11月29日印发
附:
参加会议委员名单
姓 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管委会职务
张建平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主任
黎祜成 市财政局副局长 副主任
陈钢生 市人大副秘书长 委 员
刘仲声 市总工会副主席 委 员
曹南高 邵阳银监分局局长 委 员
邓联日 市监察局副局长 委 员
唐和平 市房改办主任 委 员
黄少青 人民银行邵阳中心支行副行长 委 员
谭友明 市审计局副局长 委 员
王超群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委 员
刘焕华 隆回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委 员
刘柏生 绥宁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委 员
李新启 双清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 委 员
曾庆龙 邵东县财政局局长 委 员
许志华 洞口县政府办主任 委 员
李卫平 城步县财政局局长 委 员
伍 斌 新宁县政府办主任 委 员
姚茂春 大祥区政府办主任 委 员
罗更良 北塔区政府办副主任 委 员
魏 红 市政协行政科科长 委 员
谢 恒 邵阳学院经济管理系主任 委 员
曾泽华 邵阳电业局总会计师 委 员
乐万荣 新华印刷二厂实业公司书记 委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