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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邵阳市 发布时间:2013-06-18 00: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更好地履行党委职责,提高议事决策水平,保证党委会议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党委会议。
第三条 议事决策的基本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议事决策,自觉接受党内外监督,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日常事务由党委委员按职责分工进行处理,重大事项须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党委议事的基本形式: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党委民主生活会、党委中心组学习会议等。
第二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会议时间和内容。
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中心党委书记主持,党委成员参加。党委秘书由党委指定专人担任,具体承办会议的通知、记录以及《党组会议纪要》的编印、分送等工作。
会议召开的时间、内容、议题由办公室负责整理提议,由中心党委书记确定,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原则上提前一天以上通知每位党委成员,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凡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关党委成员和部门要事先准备,提出明确意见。党委成员在分管工作中,认为有重大事项需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的,应提前向中心党委书记汇报,以便列入会议议题;未列入会议的内容,一般不予讨论,不搞临时动议,确需讨论的,由中心党委书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六条 议事决策的范围。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一)围绕党的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和指示精神,结合中心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二)讨论决定党委、党建各项工作,研究部署党建工作规划、基层支部设置、党员发展和培养计划等。
(三)讨论决定党委委员分工、单位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干部职工调配、使用、提拔、任免、奖惩等事项。
(四)讨论决定职工劳保福利和编外人员的聘用、使用、工资待遇等。
(五)讨论研究中心党委自身建设、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方面和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处理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讨论研究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建设项目、增值收益分配计划、年度经费预决算、重要预算外开支、重大专项费用支出、大额资金支出(5万元以上)及履行职责中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的重要文件、指示以及交办的重要事项,审定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有关重大活动。
(八)讨论通过重要规章制度、政策的制定、修改或废除。
(九)讨论通过加强党纪、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意见以及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决定。
(十)研究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和其他必须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议事规则。
(一)党委在召开会议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不搞“一言堂”。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党委书记末位发言制,党委书记在其他党委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再发表个人意见。
(二)党委会议要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特别重大问题和干部的任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事先向党委书记请假,请假人对会议讨论问题的个人意见,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会议坚持一事一议,每位成员应围绕中心议题,独立思考,充分发表意见,通过充分讨论,统一思想,形成共识。
(四)会议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讨论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
(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个表决,也可采用“票决制”决定干部任免,对每位党委成员的表决意见要进行记录备查。
(六)如遇临时紧急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中心党委书记可个别征求意见,由党委主要领导商量后作出决定,事后及时向党委成员通报。
(七)党委会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会议记录按照会议内容确定密级妥善保管,定期立卷归档,未经中心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不得调阅。会议决定的事项可酌情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三章 会议纪律
第八条 参加会议人员必须保持会议良好秩序。机关人员无紧急事宜不得进出会场和呈送不需急办的文电。
第九条 参加会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前的酝酿过程及会议上各成员及列席人员的发言、表决,特别是不同意见,不得向外泄漏、扩散。会议记录、文件及有关材料要严格保管,坚决杜绝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涉及干部的任免,除按分工找有关人员谈话外,其他同志不得提前与有关人员通气。
第十条 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坚持回避制度。议题涉及到本人、配偶或双方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的,应当在中心党委书记许可后自觉回避。
第十一条 中心党委书记在议事决策过程中的权利。
(一)决策动议权。根据工作需要和副职的提议,确定对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动议。
(二)主持决策权。召集和主持会议,讨论确定有关事项,对班子成员的意见进行归纳和总结,行使最后决策权。
(三)落实责任权。对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指定责任人,对决策执行情况实施考核监督。
第十二条 中心党委书记在议事决策过程中的责任。
(一)决策导向责任。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议事不偏向,提高决策效率。
(二)民主决策责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鼓励畅所欲言,各抒己见。
(三)推进督查责任。决策一旦做出,要加大力度贯彻实施,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及时校正,通过表彰、批评和责任追究等形式,推进决策落实到位。
第四章 决议执行
第十三条 对重要问题一经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随意更改。个别成员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通过组织向上级反映,但在未更改之前,必须维护和执行,保证会议决定的严肃性,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决议)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十四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委员按工作分工组织相关科室和部门实施,其他成员积极配合,抓好落实,其贯彻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中心党委书记汇报。在工作实践中如需对决议作调整或更改,必须经过党委会议复议。
第十五条 党委成员在贯彻落实会议决定时,如遇有新的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中心党委书记报告,必要时提交中心党委会研究解决。
第十六条 党委议事制度的执行情况要列入党委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党委年度工作总结、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实行工作问责制。参加议事决策人员违反本规则的,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心责任追究制度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则不符的,以本规则为准。
201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