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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邵阳市 发布时间:2024-08-30 17:00:34
邵阳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新政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4〕12号)、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的通知》(邵金管字〔2024〕4号)文件精神,便于管理部理解运用,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放宽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1. 取消需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具有邵阳户籍的限制;取消所购住房为我市首套住房的限制;取消申请人需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限制。
2. 异地缴存职工“商转公”贷款等条款,继续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二、调整首付比例
1.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至15%,最高可贷款比例相应调整为85%。
2. 不符合“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条件的,适用原政策。
三、提高在我市就业大专院校毕业生在本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可贷款额度
1. 适用人群:2022年以来的全日制大专学历及以上大学毕业生(通过学信网核验),毕业之日3年内在我市行政区划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
2. 不与“购买首套房在原有‘个贷倍数’(N)的基础上,可增加为N+2(或5)”等其他优惠政策叠加,就高原则,由借款人自行选择。
3. 不得超过按购房价值的可贷比例计算的可贷额度。
四、调整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我市商品住房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如下:
1. 购买我市市区商品住房的,仅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登记信息系统记录为准。
2. 购买我市下辖县(市)商品住房的,仅以购房地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登记信息系统记录为准。
3. 不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的,适用原政策。
五、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1. 缴存职工购买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揭楼盘新建商品住房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职工(含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2. 不再限定是首套房。
六、允许父母提取住房公积金为子女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
1. 符合购买商品住房提取条件的,购房人父母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子女购房。
2. 提取额度。父母子女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