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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邵阳市 发布时间:2021-08-13 00:00:00
(一)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配偶应当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债务人。
(二)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
2、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或保障性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15%,不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或保障性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首 付款至少不低于购(建)房总价款20%的自筹资金;
3、信用良好,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资料及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5、能提供符合中心要求的抵(质)押物或保证人;
6、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7、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借款人符合“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方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申请贷款前6个月须连续不间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不得以补缴、一次性缴存等形式代替连续缴存;
2、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含提取还贷)后,借款人需保留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3、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的,原缴存地连续按月正常缴满6个月,不间断在中心缴存1个月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原缴存地连续按月正常缴存未满6个月或缴存不连续的,需在中心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借款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料及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在规定时间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提供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料及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1.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未再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丧偶未再婚的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未曾结婚的提供户口本;
3. 指定银行的还贷卡;
4. 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及配偶在申请贷款或办理“商转公”贷款时,还应提供《异地贷款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近6个月缴存明细;
5. 购建自住住房资料:
(1)购买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期付款凭证、产权备案登记证,或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凭证;
(2)购买二手房: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凭证、房屋买卖协议和付款凭证;
(3)自建、翻建房:城市内的,提供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算和费用支付凭证,合作建房的,还需提供合作建房方案、建房人名单、工程承建合同;村镇的,提供乡镇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工程预算和费用支付凭证,或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费用支付凭证;
(4)大修住房: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C、D级《危房鉴定书》、不动产权证书、工程预算和大修房屋费用支付凭证;
(5)安置房(含棚户区改造):以土地安置的,拆迁安置协议和红线图等;以住房置换的,拆迁安置协议和付款凭证等;或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费用支付凭证;
(6)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结清的,提供贷款结清凭证、银行借款合同、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提前部分还款的,提供提前还款凭证、银行借款合同、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7)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直转:提供银行借款合同、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商业银行开具的顺位抵押直转同意书、商业贷款余额凭证、不动产权证书。
6. 担保资料:
(1)房产抵押担保方式:不动产权证书、产权人和共有人身份证;
(2)个人保证担保方式:保证人身份证;
(3)质押担保方式:质押物凭证和所有权人身份证。
中心实现与相关部门的数据联网核验后,本着方便缴存人、减少证明材料的目的,中心可以视情不再要求提供相应的纸质资料,以实现无纸化申办。
二、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 购买商品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三年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以发证日期为准,两年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 自建、翻建自住住房的,以政府批准文书日期为准,且工程进度达到一层以上,三年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以发证日期为准,两年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 大修自住住房的,以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C、D级《危房鉴定书》日期为准,且工程进度达到总工程量五分之一以上,三年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 购买二手房的,以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发证日期为准,两年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 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银行贷款结清或提前部分还款日为准,60日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
2、借款人或配偶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
3、购买第三套住房的;
4、购买商业用房和别墅的;
5、以换证、赠予、继承等未产生购房消费的方式取得的住房;
(六)借款人或配偶个人信用信息存在以下负面信息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受理贷款申请:
1、 存在因贷款、信用卡逾期或其他债务被起诉记录的;
2、目前贷款或信用卡存在逾期的;
3、 单笔贷款近3年内存在1次连续6期(含)以上或2次连续3期(含)以上逾期记录(助学贷款除外);
4、 单笔贷款近3年内存在累计12期(含)以上逾期记录(助学贷款除外);
5、借款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或被纳入中心黑名单的。
(七)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数认定:
借款人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住房套数认定以我市房屋登记查询信息为准;不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家庭住房套数原则上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为准,并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中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借款人家庭名下共有产权住房应计入家庭住房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