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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邵阳市 发布时间:2021-08-13 00:00:00
1、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1年(含)以内的,按合同签订时利率计息,遇国家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1年以上的,遇国家利率调整时,当年不变,从次年1月1日起按新利率标准执行。
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五年以上的贷款,当期限(含缩期)达到5年以下(含)时,不调整利率档次。
2、贷款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不超过30年,且借款人现有年龄加上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如借款人收入稳定、信用良好和还贷能力强,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3、最高可贷款额度:借款人申请的最高可贷款额度为60万元,如借款人符合国家政策生育三孩、属于邵阳市高层次人才或符合第十五条第一项第2(4)目的情形,最高可贷款额度为80万元。
借款人的可贷款额度,在最高可贷款额度内按照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购(建)房屋价款、家庭收入等方面情况进行测算,取测算结果的最低值。
(一)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可贷款额度。
1. 计算公式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N倍数。
其中:N倍数以个贷率确定:
(1)当“个贷率”低于75%时,N=30;
(2)当“个贷率”介于75%(含)和80%之间时,N=20;
(3)当“个贷率”介于80%(含)和85%之间时,N=18;
(4)当“个贷率”介于85%(含)和 90%之间时,N=16;
(5)当“个贷率”介于 90%(含)和95%之间时,N=14;
(6)当“个贷率”高于 95%(含)时,N=12。
N倍数每半年调整一次,个贷率以半年6个月的个贷率平均测算,中心每年7月、次年1月向社会公布前半年的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和N倍数,分别于7月、1月起执行。个贷率半年内变化没有超上述范围的,N倍数不做调整。
2. 其他特定情形:
(1)最低可贷款额度。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可贷款额度,计算的可贷款额度低于20万元的可按20万元核定;
(2)购买首套房贷款个贷倍数。对连续按月缴存6个月(含6个月)至1年的借款人申请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原有“个贷倍数”(N)的基础上,可增加为N+2; 连续按月缴存1年以上的借款人申请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原有“个贷倍数”(N)的基础上,可增加为N+5;
(3)缴存人购买我市属于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的新建商品房的,可贷款额度在按住房公积金余额计算的额度基础上可上浮20%;
(4)2022年以来的全日制大专学历及以上大学毕业生,毕业3年内在我市行政区划内就业,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可贷款额度在按住房公积金余额计算的额度基础上可上浮30%,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二)按购(建)房屋情况测算可贷款额度: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借款人最高可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85%。不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或保障性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借款人最高可贷款额度不超过购(建)房屋总价款的80%。
(三)按借款人家庭收入情况测算可贷款额度。借款人的月工资收入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缴存比例推算确定,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由近3个月银行工资流水确定。有其它收入来源的,提供相应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借款人家庭户当前有其他贷款与债务的,同时纳入月还贷本息测算。
(四)其他涉及可贷款额度的特殊情形。
1. 借款人以共有产权房屋(夫妻、未成年子女共有除外)申请贷款时,以借款人所占该房屋产权份额计算最高可贷款额度。共有产权的份额按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为准;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记载的内容为准。共有产权份额没有明确的,按共同共有确定;
2. 同一套住房先取后贷的,提取金额和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购(建)房屋价款。同一套住房已有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两项贷款总额不超过购房价款的80%(如属于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不超过购房价款的85%)。
3. 商转公贷款,可贷款额度不超过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剩余本金或提前部分还款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