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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邵阳市 发布时间:2021-08-13 00:00:00
(一)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分为抵押、质押、个人保证、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1、抵押: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且经公积金中心认可符合规定条件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
抵押物的设定: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以所购住房作抵押;
(2)用其他房产作抵押的,该房产需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抵押登记,且不属于拆迁范围;
(3)未成年人的房产不能用作抵押;
(4)抵押年限不超过抵押房产的土地使用剩余年限,抵押权利价值不超过抵押房产评估价值的80%。
2、质押: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且经公积金中心认可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利凭证作为质押担保。
质押物的设定:
(1)财政部发行的凭证式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
(2)住房公积金。
3、个人保证: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第三人承诺按借款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的设定:
(1)借款人所购住房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不能设定期房预抵押;
(2)保证人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3)保证人目前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为他人公积金贷款做担保;
(4)保证人担保年限最长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5)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保证人之间不得相互提供保证。
4、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在未取得该套房不动产权证和办妥正式抵押登记之前,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期房抵押的设定: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了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的楼盘,借款人以所购住房办理预告抵押登记。
(二)借款人或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上述一种或同时采用几种方式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