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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邵阳市 发布时间:2012-03-29 00:00:00
禁止职工实施以下行为:
(一)参与非法的高息借贷、融资或集资活动。
(二)参与非法或大额博彩活动。
(三)利用中心或客户的资源经商办企业,或以中心名义参与商业广告和从事其他盈利活动。
(四)接受从贷款客户、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转入的资金。
(五)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六)账外经营或设立“小金库”。
(七)违反不相容岗位管理规定混岗操作办理涉及资金、债权债务的重要业务,经指正不整改或造成损害后果。
(八)违规或超越权限办理缴存、贷款、提取、购买国债和会计核算等业务。
(九)违规获取、私自留存或盗用重要单证。
(十)为外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盗取或试图盗取、违规利用客户的账户密码等关键信息。
(十二)私刻、盗用单位印章,私自留存单位废止印章。
(十三)串通、帮助、唆使客户使用虚假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或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四)伪造业务协议、业务凭证、资信证明。
(十五)非法组织或参与涉黄、涉赌、涉毒、迷信、邪教、游行、示威、静坐、集体上访等活动。
(十六)使用虚假材料或冒用他人名义办理住房公积金存折(联名卡),截留客户住房公积金存折(联名卡)套现。
(十七)冒用他人名义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八)泄露国家或单位秘密,给中心利益和声誉造成损害。
(十九)恶意拖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十)强迫、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上述从业禁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