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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邵阳市 发布时间:2019-10-14 00:00:00
总说公积金管理机构由事业单位改政策性金融机构,是住房公积金的金融化,在笔者看来这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十年前写硕士学位论文《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演变与发展方向研究》,对住房公积金的性质,本人的结论为住房公积金是政策性与金融性的统一。
住房公积金建制的前期,其政策性的一面更强,事业单位管理模式是比较合适的。但是随着归集管理的资金量越来越大,公积金的金融属性也越来越明显。事业单位的管理模式暴露出来的问题,对公积金的发展形成了桎梏,已经不再适应。其中委托商业银行代办业务,导致公积金管理运作内部风险控制缺失是其中之一。大连中心从委托模式走向自主管理模式是对这一问题的改进。但是由于受困于事业单位无金融职能和金融渠道,大连中心仍然不得不借用商业银行的渠道。另外,事业单位的内部组织架构,并不适应巨量公积金运作的风险管理。
但是,即使公积金的金融属性日趋明显,也不能丧失其政策性。十年前,笔者在七万字的论文中推导出公积金管理模式应向政策性住房银行发展,而不是商业银行,就是不同意当时有人提出公积金交由商业银行管理的意见。这个意见,才是真正的住房公积金金融化。
笔者以为,政策性住房银行,其前提是政策性,而不是商业性。政策性住房银行,首先是要执行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政策规定和要求,因此能够保证公积金政策属性不被改变。而建立政策性住房银行,主要是学习使用银行机构完善的资金管理模式、组织架构和风险管理机制,以求更加高效安全地运作管理住房公积金。
因此,政策性住房银行,是能够同时适应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与金融性的管理运作机构组织形式。
而现在的事业单位管理机构没有金融职能和金融渠道。法人治理缺失,内部组织架构也不适应公积金管理运作的风控要求。是故已到必须要改变的时候了。
众所周知,住房公积金和社保资金都是社会统筹资金,且都是强制缴存下的职工住房、养老、医疗的强制资金积累,是职工互助化的自我保障方式。
但是,由于具体的统筹内容和运作模式(政策性储蓄和政策性保险)不同,住房公积金和社保不存在合并的法理和情理基础。
同样的,由于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基本住房保障资金的强制积累,是职工的互助化自我保障方式,资金所有权归职工所有,与廉租房等基本上完全由国家承担保障资金的方式不同。因此,如将住房公积金 无偿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话,那也是不恰当的。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目标,笔者有如下看法:
1、住房公积金的基础性政策目标,是实现基于职工基本住房保障需求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和住房专项资金的强制积累。
2、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政策目标,在配合我国住房体制改革进程的过程中,通过法定管理机构的管理运作,为缴存职工提供基本住房保障,并在职工退休后为职工提供养老补充资金。
前者是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也是同行们一直在探讨的分配阶段。后者是住房公积金的具体运作方式,则为一直在探讨的资金流通阶段。住房公积金的具体运作方式,取决于国家住房体制改革不同进程阶段的要求,同时也取决于解决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的不同方式。
然而,李珍教授的文章竟然将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过多推高房价的帽子盖在公积金头上,笔者并不认同,当然她只是说有一定关联。住房商品化是二十年前国家住房体制改革的方向,作为职工基本住房保障资金的住房公积金,在符合条件的职工要求贷款购房时,能不发放贷款吗?
我们的问题在于,当房价越涨越高,已经远远超过职工的承受能力,没有谁问过,购买过高房价的住房是否还是公积金对职工基本住房保障的范畴吗?答案是否定的。以前我们没意识到,那么以后,我们可以在住房面积、单价和总价方面控制个贷发放。
但笔者要强调的是,房价高涨的锅,住房公积金不背!
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住房公积金论坛 10月11日 陈国芳 文字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探讨,侵权请联系后台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