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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倒 退——兼与万海远研究员商榷 [2016-11-29]

作者:邵阳市 发布时间:2016-11-29 00:00:00

原创 2016-11-07 何欣华 住房公积金论坛

最近,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发布了一项研究成果——《中国劳动力成本问题研究》,作为这一课题的专家组成员,万海远研究员在接受《京华时报》采访时认为“在企业所有劳动力成本中,增长最快的是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使得企业不得不支付高额的住房公积金费用,从而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并“建议要逐步降低住房公积金的征缴比例,并在长期达到最终取消的效果。”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现就其中几个主要问题商榷如下。

一.劳动力成本是推升企业成本的主因吗

不可否认,随着投资拉动政策的实施,通胀连同物价因素等导致企业劳动力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提高。这种提高是发展中不可避免的一种趋势,任何国家、任何经济发展模式都不可避免。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处在市场经济的完善时期,企业劳动力成本有所上升极为正常。但近30年来劳动力成本提高真的是助推企业成本上升的主要因素吗!

据《中国劳动力成本问题研究》显示,“企业税费占据企业总成本的比例高达15.1%~15.8%,成为仅次于原材料成本后的第二大因素。”这就是说企业总成本中,占据重要地位的主要因素是原材料成本和企业税费,并非劳动力成本。

即使劳动力成本排在企业总成本的第三位,从数据看,也低于15.1%~15.8%的水平。既然劳动力成本在企业总成本中的权重较小,那么,“劳动力成本助推企业成本上升”的理由还成立吗!

另据刘开明的《外来农民工调查》介绍,“美国劳工部2012年5月份发布的工资报告显示,全国从业人员的平均年薪为45230美元(当年人均GDP为48442美元),而中国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2年人均GDP为6100美元,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年薪为7423美元,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年薪为3897美元。

这就是说,美国的人力成本是中国的6—11倍。”数据雄辩证明,“使中国制造业成本接近于美国的,不是工资的上涨,而是权力寻租和国家垄断,是不公平非法治的制度所带来的综合成本。”因为,“在影响企业成本的11项因素中,有8项都与政府和国有企业垄断相关”,还有没有列出的所谓“公关成本”。这就是说,劳动力成本并非是造成企业成本上升的主要因素。

那么,为什么会有一种舆论,认为给企业减负就非要拿职工利益开刀呢!大家知道,在我国的国民收入核算中,由于政府所得过高,挤压了企业所得,使得企业有一种劳动力成本过高的错觉。所以,一提到为企业减负,一些人的思维就立刻盯上了企业职工,千方百计变换花样图谋降低职工的薪水、奖金、福利、社保及住房公积金,企图通过增加个人缴存负担减轻企业缴费压力。这种思维实在是发展改革中的倒退,是一种“异化”,其存心险恶。

二.劳动力成本上升中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近年来,年薪制在企业纷纷实施,公众对此褒贬不一。在“十一五”期间,我国企业高管人员年薪水平继续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上市公司高管年薪平均值由2005年的29.1万元增加到2010年的66.8万元,平均每年递增18.1%。部分行业企业高管年薪已经上千万元,2007年时平安公司总经理的年薪即为6616万元,是当年全国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751倍,相当于农民工平均工资的4553倍。

中国高管薪酬如按每年递增18.1%计算,2011年高管平均薪酬为79万元,而该年人均GDP为3.5万元,中国高管平均薪酬是人均GDP的22.6倍”(刘开明的《外来农民工调查》)。位于西部某市的国有控股企业,2015年有员工2100多名,享受总公司高管待遇的有13人,年薪近百万元左右;享受分公司高管待遇的有108人,年薪在40~80万元之间;享受分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待遇的近200人,年薪在21~28万元。

而普通员工的待遇仅在4~6万元之间。照此推算,企业年人工成本中仅年薪就高达1.6~2.6亿元。其中,300多名管理人员年的薪在9800~15000万元之间,占到总额57.6%左右。充分说明,企业高管的年薪增速远远高过GDP增速;企业普通员工与高管的薪酬差距十分惊人;在企业劳动力成本上升中,主因并不在普通员工的薪酬。

三.住房公积金是否助推了劳动力成本上升

万海远研究员对《京华时报》说:“根据企业调研数据,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主要在垄断行业和高收入者中,低收入行业和普通职工却几乎不可能获得,由此带来进一步的分配不公。”

不可否认,缴存住房公积金增加了企业负担。但是,由于住房公积金实行“限高”政策,极大地抑制了企业高管超额缴存的欲望。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政策设计上,已经对收入分配差距的缩小采取了刚性措施,而且在实践中得到较好落实。

早在2005年1月10日,原建设部联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就住房公积金缴存与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发出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要求“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2014年又对这一文件的贯彻落实进行了专题监督检查,原来超标缴存比例得到了纠正,实施效果良好。

目前,住建部与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正在共同制定《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其中,将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将原来的“原则上不高于12%”的提法,变成了“不得超过12%”,而且在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进行明确规范,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只要是从事经济、金融、社保工作和研究的人士,都不会不知道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收入拉大分配差距的抑制和校正功能。

企业按照职工上年平均工资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比例不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继续以上述西部某国有控股公司为例,2015年当地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均工资为47886元。以此推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11972元。

企业按12%的比例为公司高管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每人每年不足2万元,在其年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不到2%。为普通员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每人每年不超过1万元之间,该企业住房公积金年缴费不超过1900万元,只占据劳动力成本(不含社保缴费)的7.3%~12%。如果考虑社保缴费等其他福利,这个比例还要低一些。

数据说明,住房公积金政策缩小了企业职工与高管之间收入分配差距;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在企业劳动力成本中所占比例较低,影响甚微,不可能助推劳动力成本上升。

四.住房公积金在企业劳动力成本中增速最快吗

万海远研究员对《京华时报》说:“在企业所有劳动力成本中,增长最快的是住房公积金和企业为职工代缴的住房租金,2014年和2015年增速分别达到19.0%和10.1%,均为所有劳动力成本分项中增速最快的。”这一论调简直贻笑大方。

首先,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稳定在相当时期内保持不变。目前最高为12%,最低为5%。有的地方缴存比例远低于12%,根本不存在比例连年提高的问题。

其次,住房公积金依据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额缴存。只要职工工资额没有增长,企业负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就不会增长。因为比例和职工人数是相同的。

第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与职工人数有关。只要企业不增加职工人数,在缴存比例、工资额不变的情况下,其负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也不会增长。比如,一个企业连续三年职工人数不变,职工工资额都是1000万元,按照12%为职工缴存公积金,那么每年负担的公积金缴存费用也就是1440万元。企业三年间住房公积金缴费增速为0%。如此简单的一个算术问题,到了万研究员那里,怎么就变得如此复杂!

第四,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变更需要一套严格的程序规定,不是说变就能变的。按现行《条例》规定,公积金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此看来,即使住房公积金缴费总额增长,也是由于职工人数增加、职工工资额的提升的结果,与缴存比例没有因果关系。因为从2005年至今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十多年来始终保持稳定。万研究员所说的“2014年和2015年增速分别达到19.0%和10.1%”的数据不知从何来。

所以,对企业来说,只要上年度职工人数不增加、职工工资额不增长、缴存比例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就是一个稳定数额,根本不存在增长问题。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该下调吗

万海远研究员对《京华时报》说,“强制执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使得企业不得不支付高额的住房公积金费用,从而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在近期内,我们建议要逐步降低住房公积金的征缴比例,并在长期达到最终取消的效果。”那么,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真的还有降低的空间吗!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十二五”期间《全国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情况》显示,2011~2015年我国商品住房销售面积为60.09亿㎡,销售总额为368576亿元,商品住房平均单价为6133.73元。以此计算,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该保持在13.97%~-16.29的水平较为合适。如果考虑延迟退休,家庭居住面积继续保持在90㎡,那么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则需要保持在12.39%的水平。

如果考虑二孩化人口生育政策,家庭住房居住面积则需要达到120㎡。那么,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则需要保持在16.52%的水平(详见下表《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测算表》)。目前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比例12%,个人缴存比例5%,合计17%的政策设计是科学合理的。万研究员“建议要逐步降低住房公积金的征缴比例”已经没有了充分空间。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测算表

六.市场经济下应该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吗

表面上看,住房公积金制度虽然增加了企业负担,加大了企业成本,抵减了企业经营所得。但是,这一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事关职工基本生活的一项必不可少的配套制度。按照市场经济的发展目标,实施住房商品化,推进金融市场化,帮助职工解决衣食住行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目标,住房公积金是其不可多得的手段,也是必须依赖的一项制度。

1.住房公积金不同于社会保险,降低缴费比例或者取消这一制度有损于职工利益。

“两险”属于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职工个人对统筹账户上的资金不具有所有权。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平时只进不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的资金,职工个人可以用于门诊医疗。而住房公积金只有个人账户没有统筹账户,职工对个人账户上的资金具有全部所有权,管理机构与缴存职工的经济关系体现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管理机构以负债方式,通过金融模式进行资金运作。

由于账户权属不同,资金运作差异较大,住房公积金并入“两险”的难度非常大,而且各自的作用不可替代。万研究员建议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对其缺乏了解。此建议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不利,对完善政府宏观调控手段不利,有损于职工利益,有损于改革的深化。

2.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重要的住房金融职能,取消这一制度有损于市场经济的完善。

住房金融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然而,我国目前的住房金融制度仍很不完善,虽然商业性的住房金融在各银行得到了普及,但作为政策性的国家住房金融制度依然没有建立。作为市场经济下的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主要依靠住房公积金制度。

因此,住房公积金是市场经济下政府实施宏观调控不可多得的有效工具。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支持作用。一旦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这一领域将会出现空白,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将会出现倒退。

3.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住房消费融资渠道的首选,取消这一制度会动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

住房公积金是通过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以金融模式实现职工住房互助保障的一种制度,在解决基本住房方面,作为职工解决和改善住房低成本融资渠道的首选,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下,发挥着无法替代的住房保障和住房金融双重职能。

2015年,全国住房公积金提取额10987.47亿元,占全年缴存额的75.52%,比上年提高17个百分点。全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12.50万笔、11082.63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40.44%、68.10%。市场占有率达到22.7%。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499.33万笔、53349.74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14.34%、26.29%。

在住房市场持续低迷的情况下,2015年个贷率达到80.8%,比上年提升11.91个百分点。“十二五”期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158.04万笔,34761.04亿元,年均分别增长18.01%、30.40%。期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比“十一五”期末增长201.52%。数据充分说明住房公积金在支持住房消费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4.住房公积金是最为完整的住房保障制度的核心和重要支撑,取消这一制度无助于保障体系的完善。

作为市场经济的我国,住房保障制度显得极为“碎片化”。以保障性住房建设为内容的住房保障制度,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的制度体系。保障性住房房源主要通过中央政府引导督促,依靠地方政府的阶段性住房建设任务来提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生产建设、投资回收、组织管理、分配准入和退出机制各地差异较大,没有形成一项系统、规范的国家制度。唯有住房公积金在此方面发挥着持久、系统的资金投入、消费支持等重要作用。

在当前的住房保障体系中,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国家制度,其最为系统、最为规范、最为完整的独特优势正在充分展现。在住房保障制度中,住房公积金发挥着重要的骨干支撑作用。如果离开了住房公积金,中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则无从谈起。

5.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政府不可多得的调控工具,取消这一制度不利于市场经济下政府对经济社会事务的掌控。

现阶段,我国经济面临着产业结构重大调整和升级转型改革,一个关键问题就是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下大力气消化住房库存,防范金融危机。在此情况下,保留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通过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调整,助推住房消费,化解住房库存压力,有利于规避金融风险,实现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利于增强和提升劳动者的住房消费能力,有利于改善劳动者的住房条件,有利于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有利于丰富政府宏观调控手段,发挥对经济社会的掌控作用。

6.住房公积金是更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创新,取消这一制度会误导改革创新的发展。

住房公积金通过个人和单位共同缴存,形成集中管理的住房公积金资金池。国家通过政策调节既可以由管理机构以有偿方式向制度内的职工提供低成本贷款,解决个人和家庭住房消费能力不足问题,又可以为建房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在保障个人需求的前提下,利用归集的资金进行有偿服务,滚动发展,获得资金保值和增值。

住房公积金还可以通过政策调整有偿用于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住房公积金的运作方式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具有明显的不同。这一特点决定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住房消费和生产发挥着其他社会保险制度不能替代的独特作用,更符合我国国情。如果取消这一制度,会严重误导改革创新发展。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制度并非导致企业成本上升的“元凶”。建议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不仅从根本上不能解决企业成本上升的实质问题,而且会导致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的倒退、政府宏观调控工具的缩减、职工利益的严重损伤,是对深化改革主流方向的一种偏离。如果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将会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化全面改革决定造成严重挫伤,从而引起经济、社会、政治等方面的思想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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