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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 [2011-12-18]

作者:邵阳市 发布时间:2011-12-18 00:00:00

[摘要]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住有所居”目标,住房公积金作为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基础,在其迅猛发展的今天,本文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保障资金安全、强化风险管控进行了思考分析。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财务管理 会计核算

作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纲领性文件,财政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及其补充规定等自颁布以来,在规范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行为和指导会计核算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现行实践来看,以上规定已无法适应新的形势发展要求,亟待完善。

一、 当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一些表现突出的问题

(一)抵债资产尚游离在帐外管理当中

住房公积金抵债资产按来源渠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自2002年以来,为消化机构调整前发放的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各地管理中心通过各种渠道收回了大量的抵债资产,这些资产包括房产、车辆、土地等;另一类是在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时,因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而收回的抵押房产。由于各种原因,以上抵债资产短期内变现的可能性较小(如抵押房产往往是借款人居住的房产),持有时间在三到五年以上的情况较普遍。对此类问题,由于一直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处理办法,各地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大多采取不作帐务处理或者随意帐务处理的方式。在财政部2007年对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的固定资产清查中,就已发现并指出较多的问题。按照《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作好固定资产的核算”。笔者认为,抵债资产作为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存在形式之一,是管理中心资产的一部分,应视同住房公积金进行严格规范的管理运作。令人担忧的是,这部分资产的资金安全风险长期被忽视,如何对抵债资产进行科学运作,如何对其科学保值增值,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四个统一”需进一步推进

随着管理中心机构改革的深入进行,全国绝大多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分中心或县管理部)都已实现了“四个统一”,即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 但现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不能清晰反映各分支机构所创造和上交的增值收益,没有建立在一个辖区内合理调剂资金余缺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三)“增值收益存款”科目的设置及专户管理无实质作用

现行将管理中心累计结余的增值收益归集在“贷款风险准备”科目、“专项应付款-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科目与“增值收益分配-未分配增值收益”科目的贷方中,分类很清楚,再单独设置“增值收益存款”科目并对结余增值收益另户存放,无实质意义。在实践操作中,各地管理中心往往出于为方便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放贷等各种原因,通常要委托多家银行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拥有专户数量在十个以上的也不在少数,这不仅不利于中心与银行之间信息资料的及时准确交接,不利于及时掌握资金动向,更不利于理顺协调银行关系,而将增值收益进行专户存储更加重了管理中心的账户管理负担。

(四)增值收益分配办法值得商榷

现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办法是将“扣除贷款风险准备和上交财政部门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这一不留任何余地给管理中心 “一锅端”的做法,不利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形成激励,易产生“不作为”的消极情绪。

(五)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确认基础需进一步明确

在财政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规定管理中心自身业务应与住房公积金业务分帐核算,自身业务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而对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会计核算确认基础未予明确。如在湖南省,各地管理中心或采取权责发生制,或采取收付实现制,在各地历年的财政审计检查中,往往因无章可循,口径不一,颇有微辞。

(六)会计期间划分需进一步细化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指出“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应正确划分会计期间,分期核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季报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报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报出”。按季分期已远远不能满足目前蓬勃发展的住房公积金高质、高效管理的需要。

随着住房公积金行业的迅猛发展,资金规模不断扩大,公积金管理包括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为适应新形势,全面排查资金管理漏洞,堵塞风险隐患,特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些具体建议

(一)对抵债资产进行准确会计核算

具体操作办法:

1、增设“抵债资产”、“抵债资产减值准备”、“抵债资产清理”三个科目,用于核算住房公积金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各项帐务处理。同时在“业务收入-其他收入”、“业务支出-其他支出”下增设三级科目。

2、“抵债资产”、“抵债资产减值准备”、“抵债资产清理”科目应按抵押物名称设置明细账,建立抵债资产卡片,“抵债资产”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的抵押物价值,“抵债资产清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计入抵债资产清理余额,“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余额。

3、在资产负债表中增设“抵债资产”科目,将“抵债资产减值准备”期末贷方余额作为“抵债资产”期末余额的抵减项。

具体帐务处理:

1、收到抵债资产,应按应收债权的帐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接受非现金资产的入帐价值,借记“抵债资产”科目,按未归还委托贷款本金,贷记“委托贷款”科目,按已计提尚未收到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收到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2、住房公积金中心每年应对抵债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当出现明确的减值迹象时,应当根据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可收回金额,将可收回金额小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为发生减值金额,按规定程序报批作为核销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处理。借记“贷款风险准备金”科目,贷记“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以此来准确反映住房公积金中心防范贷款风险的真实充足程度以及抵债资产的真实价值。如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又恢复时,不得转回,以防止操纵增值收益。

3、对抵债资产计提折旧时,借记“业务支出-其他支出-抵债资产折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建立“累计折旧”明细账,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抵债资产余额减去累计折旧为抵债资产净值。

4、因处置抵债资产(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而减少的抵债资产,应通过“抵债资产清理”科目核算。第一步将抵债资产转入清理,借记“抵债资产清理”科目,按该项抵债资产已提取的全部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转出抵债资产账面价值,贷记“抵债资产”科目。处置时若已对该项抵债资产提取过减值准备时,应转出已提取金额,借记“抵减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抵债资产清理”科目;第二步,发生清理费用时,按实际发生金额,借记“抵债资产清理”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第三步,抵债资产出售收入及保险赔偿等的处理: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抵债资产清理”科目;第四步,清理净损益的处理:当发生净收益时,按“抵债资产清理”科目贷方余额,借记“抵债资产清理”科目,贷记“业务收入-其他收入-处理抵债资产净收益”科目;当发生净损失时,按“抵债资产清理”科目借方余额,借记“业务支出-其他支出-处理抵债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抵债资产清理”科目。清理结束后,注销抵债资产卡片,归档保管。

5、将抵债资产用于出租等经营业务时,管理中心应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安排专人负责,定期核对检查,进行严格规范管理,其帐务处理是:按实际收到的租金金额,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抵债资产租金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房屋租赁营业税等税费、抵债资产修理费等,借记“业务支出-其他支出-抵债资产税费、修理费等”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二)进一步完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四个统一”,真正实现各地联网后统一会计核算的需要,清晰反映各分支机构所创造及上交的增值收益,建议增设“上交增值收益”、“下级拨入增值收益”两个科目,并将“上交增值收益”与“下级拨入增值收益”在《增值收益及增值收益分配表》中分列。

此外,应加大辖区内合理调剂资金余缺的力度。具体可参照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建立存款备付金制度,按照各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备付金金额,定期向市本级上缴存款。年终再对备付金按一定比率(如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增值收益分配给各分支机构,以综合考核其资金运用效益。

随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逐步集中,这种调剂资金余缺的管理办法可逐渐向省内、省外呈扇形辐射,最终实现全国统筹调度,解决高资金沉淀率、低资金运用率的问题。

具体帐务处理

1、当各分支机构年末分配增值收益时,借记“增值收益分配”科目,按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金,贷记“贷款风险准备”科目,按“增值收益分配”科目贷方余额扣除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差额,贷记“上交增值收益”科目。

2、当各分支机构上交增值收益时,按实际上交金额,借记“上交增值收益”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3、市本级收到上交收益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下级拨入增值收益”科目。

4、市本级年末结转下级拨入增值收益,借记“下级拨入增值益”,贷记“增值收益”科目。

5、市本级在收到下级上缴的备付金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某分中心上缴备付金”科目;分中心在上缴备付金时,借记“其他应收款-上缴市中心备付金”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需要注意事项

1、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由市中心统一提取,统一管理。

2、市中心在月末编制合并报表时,将“其他应付款-某分中心上

缴备付金”科目贷方余额与“其他应收款-上缴市中心备付金”科目借方余额进行抵消,不再将此笔业务作为负债与债权对外重复反映。

(三)取消“增值收益存款”科目,取消对其单独专户管理

为进一步精简住房公积金帐户,应取消“增值收益存款”科目,注销增值收益存款帐户,将其并入住房公积金专户存款中,此举并不会对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会计核算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四)改进增值收益分配办法

应当允许管理中心将创造的增值收益在按规定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机构经费后,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事业发展基金和奖励基金。事业发展基金用于购置必要的电脑通讯设备,提升网络等级和网络管理水平,改善大多数管理中心仍需租房办公的现状,建立符合时代气息的办公用房,改善交通条件,统一着装,使之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文化相适应;奖励基金用于业务考评中奖励特殊贡献者,鼓励其进一步拓展业务、提高效益、优化服务。

(五)明确住房公积金会计确认基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中,尤其是在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的新会计准则中,突出强调了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并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一项假定前提。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应进一步明确以权责发生制为前提假设,对住房公积金业务按照权责发生制办理,对各项应预提指标予以计提或冲销(如国债利息、定期存款利息、应付职工利息等),以准确反映住房公积金财务状况。

(六)将会计期间定位为按月分期

按季分期已不能适应住房公积金上万亿融资规模的需要,现阶段各管理中心完全具备按月编制会计报表的能力,随着这个“蛋糕”越作越大,现实管理也日趋专业化、复杂化,财政部应从严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报出会计报表,统一将应预提业务的计提期限规定为按月计提(如国债利息、定期存款利息、应付职工利息等),以便各地指标口径统一,逐月准确核算资金使用效益,便于各省、市中心各项指标的横向比较和综合考核评定。

湖南省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马军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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